(一)一般规定 矿业爆破
1.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2.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二)各种爆破危害的安全允许距离
1.爆破震动安全允许距离
(1)评估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2) 地面建筑物、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隧道与巷道、岩石高边坡和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震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基础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安全允许标准的具体要求由《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3) 高耸建(构)筑物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包括建(构)筑物塌落触地振动安全距离和爆破震动安全距离。
2. 爆破空气冲击波及水中冲击波与浪涌安全允许距离
(1)露天地表爆破一次爆破炸药量不超过 25kg 时,应按规定计算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2) 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 3 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计算原则,与地表爆破相同。
(3) 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对水中冲击波和浪涌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4) 水中爆破或大量爆渣落人水中的爆破,应评估爆破涌浪影响,确保不产生超大坝、水库校核水位涌浪,不淹没岸边需保护物和不造成船舶碰撞受损。
3. 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一般工程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4 相应的规定;
硐室爆破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按《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4 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